北京拆迁律师:2024年遇上拆迁后,一定要了解的三件事情(上)

2024-06-0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地推进,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遇上了拆迁。但征地拆迁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大型活动,不仅涉及的老百姓非常多,而且被征收的房屋、土地面积也非常的广,同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征收细节也是非常的繁琐。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上征地拆迁以后,一定要及时的知道以下几点

  一、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实施强拆、违法逼迁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之后,如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征收方不能因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未搬迁等,就采取断水、断电等其他方式方法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是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对于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经登记,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强拆,而是需要依法履行立案调查、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相关的法定程序,之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因未被征收人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就以各种方式方法强迫其尽早搬迁等,那这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土地征收程序是必须要履行的,少一步都是违法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而且关于土地征收的详细步骤我们之前的文章中也都说过很多遍,这里就不再重复说了。总之,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公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些都是不能少的,即使双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也不能说占就占,说拆就拆,仍然需要履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的程序,包括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这些都是不能少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情况下,便实际占用了土地,甚至是强拆了房屋,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要相信相关部门口头上提出的任何好处,如“只要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会给你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等等之类的话,这些都很有可能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搬迁,从而针对你想出来的办法,所以,大家一定要有判断力,不要被牵着鼻子走。只要记住未完全落实征收程序,征收就不合法这一句话,便会在征地拆迁中减少吃亏的情况。

  三、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至少要保证其现在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最基本的征收原则,如果低于这一补偿原则,那就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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