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迟迟不愿意搬迁,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常会以房屋是土坯房、始建年限太久属于危房等为由,将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现象。近日,山西省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张某是山西省临汾市的某县村民,其在村庄内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并在上面建有房屋,后来当地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的设计正好经过张某等几户人家,所以,张某等几户的房屋也就由此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
张某觉得征收是好事,本想着通过征收能让自己家的生活稍微好一点,然而让其没有想到的是,此次征收补偿标准特别的低,对于房屋的补偿每平方米也只有几百元,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补偿,那其以后的生活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所以,张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虽然张某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过,但始终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眼见高速公路要马上修到自己家门口,可征收方始终不愿意提高补偿,然而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为了不耽误工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没有履行过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把自己家的房屋鉴定成了危险房屋,并且还针对张某作出了相关的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明确要求张某尽快从该危险房屋中搬出去。
由于不清楚自己家好端端的房屋为什么突然间就变成了危险房屋,所以张某便没有搬出房屋,而且在收到该文件之后的几日内还一直在询问村委会、征收部门原因,只不过得到的答复是,张某房屋始建年限太久,而且墙体有明显的裂痕,所以不得已才让张某搬出去。
但在其拒绝签订协议之后,才将房屋鉴定为危房,对于这种说法显然是立不住脚的,所以,张某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就在准备提起相应法律程序时,张某的房屋突然就被相关部门依据其所作出的某决定书给强制拆除了。
实践中,类似于张某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多,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还会把好端端的房屋撞出一个大洞来,然后再将房屋鉴定为危房,从而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就代理过这样的案子,该案子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胜利。
但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危房的鉴定可不是谁都可以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据。
从上述的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房屋使用人提出,如果是其他人员,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往往会擅作主张,将被征收人房屋直接鉴定成危房,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另外,对于危房的鉴定也不能是直接口头上的,不能看到房屋老旧,房屋墙体有裂痕就认为是危房,这显然是不可以的。对于危房的鉴定,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鉴定房屋是不是危险房屋跟认定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都是一样的,都必须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要实地查勘、调查,要了解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的整体结构是否安全等,然后在全方面分析、论证之后,那么才能作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且该报告才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仅凭别人的口述,或者说是几张照片就直接将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就需要马上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核实、调查等。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房屋被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鉴定为危房且强制拆除的情况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录像以及一些能证明房屋室内物品价值的票据等等,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保存好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相关的审批手续。
万不可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与征收方打持久战,这是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只要我们能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在诉论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可能争取了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