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关部门是无权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双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首先征收方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者是60天内,如果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征收方若想拿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并搬迁,或者是启动法律程序,征收方在拿土地之前,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下也只有法院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部门是没有权利直接强拆的。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同意。不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不是那么简单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也就是说,征收方若急于用地,在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拒绝搬迁时,征收方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征收补偿送达凭证,有依法以书面形式催告被征收人的证据,以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同时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依法及时送达、转交时的凭证,以及被征收房屋的现状情况等等。
除此以外,还要有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被征收人的住址、签名、财产状况,具体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在提交材料之后,法院会逐一审查。
但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提交这些材料,或者是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相关文件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是无法证明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目的是合法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不会那么轻易地就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