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不符合法律法规,也就是作出程序不合法,作出程序颠倒,或者说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且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目的不纯等,那么征收方想要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基本上是无法实现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同时,双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还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按照约定支付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征收方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往往不会通过法院,而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径直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因此为了避免房屋被行政强制,甚至是司法强拆,建议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要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补偿决定存在重大的漏洞,法院就有可能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从而争取到与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