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征收方在拿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迟迟没有将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直至因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分户评估报告才转交到被征收人手里。近日山东省的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山东省人,其房屋所在的地方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2023年,征收方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了具体的征收工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确认了房屋面积。同年7月,评估机构开始挨家挨户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之后,李某迟迟没有见到评估报告,直至2025年5月份,李某才收到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然而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前,李某于2025年3月份就已经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那么,在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或者是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同时一并才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不管是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后,才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的,还是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同时一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的,从原则上来说都是不合法的,送达程序和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需要马上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针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后有权在收到之日起的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由此可见,评估报告送达时间显然要比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早,若晚于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那必定是不合法的。
换句话来说就是,如果评估机构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送达评估报告,而是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才送达,那么自然也就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复核权和鉴定权。而且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律法规,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则需要依据评估报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因此在评估报告一并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的情况下,或者在未送达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其作出该文件的行为必定也是不合法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同一时间收评估报告报告和补偿安置决定时,广大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被征收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然后建议尽快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重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尤其是在作出评估报告一年以后才收到评估报告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市场价格一直是在变的,如果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已经距离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过去了一两年,那么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有较大变动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要求重新对被征收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若仍然按照之前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一旦遇到先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收到评估报告,或者是两个文件同时收到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一般情况下,若作出程序存在较大的违法行为,法院也会依法撤销补偿安置决定的,只要撤销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就有更多的机会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