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是否可以截留?

2024-06-04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需要及时支付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由于农村承包地所有权不归农民自己所有,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则是归农民自己所有。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认为,既然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这一部分的补偿也理所应当全部归村里所有。那么,果真是这样吗?村民真的就拿不到一分的土地补偿费吗?

  显然不是的。

  无论是村委会(村干部)还是其他单位、个人都是无权侵占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即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也不能打着各种名头侵占、扣留或是截留在土地征收产生的各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否则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动用、侵占村民的补偿费的,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其次,土地补偿费虽然可能会直接发放给村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分钱也拿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去向,许多地方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款后,最多也只能截留30%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而其他的70%则是需要制定分配方案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村民的,村委会(村干部)不能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将这一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截留,将少一部分土地补偿费分给村民,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实践中,要是村民遇到村干部门将绝大部分土地补偿费私自收入囊中,或是擅自截留怎么办呢?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会,甚至是村干部个人将土地补偿费私自收入自己的囊中等情形,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马上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公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文件,如果村委会迟迟不予公开,那么,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处理,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检察机关再次投诉、举报,倘若仍然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自己的补偿款仍然被村委会侵占着,那么,被征地农民则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话、书面投诉、举报时间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然后咨询专业律师,倘若有必要,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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