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给予补偿,就能占地?违法

2024-07-01

  征地拆迁中会产生巨大的拆迁利益,所以,征收成本相对于来说会非常的高,因此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

  比如我们常见的几种降低征收成本的行为是,征收方在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减少树苗的总量,或是将成苗登记成幼苗,将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撞个大洞鉴定危房等等。

  这种行为最终肯定会导致补偿标准降低,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但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征收项目自然就会停滞。所以,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强行占用土地,或是强拆被征收人房屋,那么,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能否直接强行占用土地呢?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所以,征收方不能以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影响了整个征收进程等为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甚至是直接强拆其房屋,这是不合法的。

  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必须要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要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未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依法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直简单粗暴的将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将地上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给铲除,那其行为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中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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