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拆迁中,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7-10

  房屋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可是在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早日完成征收工作,达到征收目的,通常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就擅自利用自己的职权或是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给强制拆除。

  近日,就有一位山东日照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山东日照的李某某近日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了,但是双方就补偿事宜并没有谈妥,后来此事就搁置了一段时间,今年年初,又有相关部门的人员来家里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补偿仍然是按照去年的标准进行,根本就没有谈判的空间,由于自己没有答应,没有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今年3月底,相关部门对自己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次日傍晚,相关部门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组织几十号人对自家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明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大家在遇到之后,一定要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房屋被强拆后,我们需要先确认强拆违法

  房屋被相关部门违法强拆后,建议被征收人先对强拆现场拍照,如果强拆时自己不在现场,在得知房屋被强拆后,也需要对强拆后的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以证明自家房屋确实是被强拆了。其次,尽快找到自家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房屋被强拆之前的照片、录像以及室内物品的照片清单那最好,这样可以给我们维权减少困难。

  在收集到相关的材料后,我们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如果不知道是谁强拆的,一般我们就需要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整个项目以及警察立案调查的情况来确定被告。

  其次,在拿到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违法的判决之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赔偿决定。倘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是申请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那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时,需要就相关部门强拆自己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确实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了这么多的损失。

  只不过,大家应该都知道,有时相关部门的强拆会非常的突然,有的甚至都会在半夜偷偷给强拆了,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根本无法收集到有力的证据,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只能拿到特别不合理的赔偿吗?相关部门是否有承担举证的责任呢?

  答案当然不是的,相关部门是有举证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需要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被其损害的物品不值被征收人主张的这个价值,如果拿不出来,那么法院就会根据被征收人的主张,结合相关物品折旧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赔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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