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农村土地征收事关农民利益,那作为被征收人要知道或是注意哪些?

2024-07-26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型活动,一旦启动相关的征收工作,多多少少都会涉及部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一个国家想要快速发展,一些基础性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

  可是实施土地征收,从原则上来说就要保障土地或房屋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切实保障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以及长远生计。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所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也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征收程序繁琐,涉及人口又多,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少见,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知道和注意以下几点。

  一、征地补偿至少有六大项

  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其所涉及的补偿主要有六大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的,并不是混在一起补偿的。而且,对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情况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不过,无论只是土地被征收,还是房屋被征收,从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需要保障其长远生计。实践中,如果征地拆迁补偿远远低于这个原则,即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那说明征收补偿标准则是不合理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以租代征不合理

  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征收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征收,而是需要先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开展进一步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均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在拿到相关部门批复的审批手续以后,征收方才能正式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但由于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比较麻烦,必须要在履行征收前置程序以后,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老百姓意见,举行听证会等,才可以申请报批,而且,最主要的是申请审批手续的时间会特别的长,所以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会为了规避审批手续,尽快实现征收最终的目的,便会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实际占用土地。即与村委会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答应每年一亩给予多少年的租金,然后永久性占用土地。

  可是通过以租代征,农民老百姓不仅一下子失去了土地,而且每年大概也只能拿到非常微薄的一点土地租金,从长远来看,肯定会对被征地农民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利于被征地农民的一种占地行为,如果遇到,大家一定要注意。

  三、土地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土地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详细的规定,这里就不在重复说了,大家可以翻看土地管理理法。

  凯诺律师在这里主要想强调的是,如果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打着土地征收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那么其占地行为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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