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对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对农村村民来说,通过土地征收不仅可以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还可以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用一个词来说就是利国利民。
但是实践过程中仍然有老百姓咨询律师说,自己不想拆迁,仍然想在这片土地上生活,有没有办法可以阻止相关部门征收自己家。事实上,土地征收是因公共利益而开展实施的征收项目,这类征收项目不同于协议拆迁(可以商量着来),此类征收项目按照法律法规上的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是大家说不想搬就不搬迁的。
凯诺律师在这里能说的就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然后注意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征收细节,包括相关部门有没有将选择权、知情权等落实到位。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虽然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的征地拆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这并不代表着被征地农民就没有选择权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的住宅,那么必须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被征收以后,被征地农民可以就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选择,如果被征地农民想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此后再购买房屋居住,那就选择货币补偿,如果觉得安置房相对来说没有那么麻烦,那么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倘若自己不想上楼,觉得以后无法适应城里的生活和环境,还想保持农村的这种生活方式,那么,被征地农民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合适的宅基地建房,继续在农民生活,继续耕种生产粮食。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这三种补偿方式,仅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那么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权,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的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再次表达的是,不同于往日,现在的征地拆迁已经非常的人性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只要被征地农民能引起重视,那问题就有很大的机会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