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拆迁补偿完全由评估机构掌握,这点想必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被征收人应该都知道。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非常的重要。
当然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不是随便一个评估机构都能评估的,而且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也不是随随便便的。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按照法律法规上的来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应当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来确定的,不是由征收方来确定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选定评估机构,则需要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来确定。
实践中,倘若一开始评估机构就是由征收方确定的,且也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就由该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评估程序就是不合法的,既然评估程序不合法,那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合法性自然也就有待商榷。
其次,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另外,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那也就是说,除了所谓的暂三级资质的机构不能从事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工作以外,其他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从事征地拆迁领域方面的评估工作。
如果所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那么原则上来说,该评估机构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那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有可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最后,评估机构一定要有营业执照
评估阶段,除了要注意以上两点以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审查所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有营业执照,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会擅自选定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样一来,被征收人最后能否拿到合理的补偿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题了。
所以,为了大家能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评估细节一定要注意,一旦发现所选定的评估机构没有营业执照,那么被征收人要马上向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