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案件,法院一般会从哪几个方面审查?

2024-10-09

  由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非常庞大的项目,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国对征地拆迁专门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如何推进土地生瞩目、房屋拆迁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之所以国家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其目的就是希望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能在阳光下进行,能尽可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严格来讲都需要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可实践过程中,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仍然有个别的征收方踩着法律的红线推进征收工作,导致征地拆迁中接二连三的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不过,随着法律法规的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许多老百姓在遇到拆迁纠纷或是房屋征收纠纷时,通常都会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近日,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了凯诺律师这样一个问题,其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三年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但是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一直没有找自己协商补偿,原以为可能不征收了,但在今年七月份,征收方突然找上门来又让自己签订协议,可补偿标准还是没有提高,所以,其又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虽然当事人有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由于在法律知识这块有所欠缺,也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所以一直在拖延和起诉之间徘徊着。

  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纠纷,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法院如何审理案件,这里凯诺律师可以结合自己的办案情况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补偿标准方面

  集体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

  但是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其的长远生计还要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果周边房价每平方米七八千元,那么,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应与这个标准差不多。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提供的安置房价值也应当要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如果安置房在郊区,那么,就需要补齐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

  二、征收程序方面

  审查土地征收程序、房屋征收程序是引发征地拆迁纠纷的导火索。由于征地拆迁范围广,涉及人民群众又多,程序又比较复杂,所以,征收方在推进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很容易在征收程序上出现问题,比如说没有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将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信息,更没有告知大家救济途径,同时也没有实地就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弄清楚土地权属、土地面积,以及房屋面积,房屋性质等。

  当然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会出现,征收方擅自决定评估机构,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等等的情况。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下,在遇到征地拆迁之后,自己也要学会审查土地征收程序、房屋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马上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我们有证据证明,那么人民法院在具体审查之后,也会支持我们的诉求。

  三、征收行为方面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中的规定,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应当要在阳光下进行,应当要将所有的征收信 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依法主动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能以各种理由将这些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以是隐私等为由拒绝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法院也会依法审查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是否是暴露在阳光之下,有没有将这些征收信息主动告知被征收人。当然了,还是那句话,作为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也要审查他们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被征收人就可以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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