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另外,除了以上这些补偿之外,还有一项补偿也是法定的补偿内容,就是拆迁奖励费。
那么什么是拆迁奖励费呢?
所谓的拆迁奖励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来理解,其实就是征收方用来鼓励被征收人能尽快搬迁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方给出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那么征收方就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费。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总觉得若接受征收方提出来的补偿标准,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就会不如现在,所以,为了能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便也就迟迟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会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此,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为了能让被征收人积极主动的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征收方就会以“只要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就会拿到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套路被征收人,甚至极个别地方还推出了奖励3+3这样的办法。
所谓的3+3就是在一个小区范围内,先搬走的住户可以获得三万元的奖励,如果某一幢楼的住户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那么,每一户还可以再获得3万元的奖励,通过将所有的被征收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