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也因此被征收了,许多农民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口粮地,所以,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以后的生活有着落,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并且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征收是一项大型活动,且征收程序又比较复杂,所涉及的老百姓又多,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拆迁问题,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自己的权益才不会被侵害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由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对于国有土地来说比较复杂,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会将一些征收程序直接跳过,比如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确定好征地范围之后,需要第一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主体、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以及土地现状安排等事项。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这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程序,而且除了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外,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同样也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可以在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果征收方没有将这两份文件以书面的形式发布,让被征收人看到,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自己家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等一切征收事项。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要第一时间查看征收方有没有发布这样的征收文件,如果没有,那么我们初步可以判断,此次征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违法。
2、有无保障自己的选择权
如果土地征收中有上面两个文件,那么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征收方是否有保障自己的选择权。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三种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就这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情况任意选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如果有条件,还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这种补偿方式。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减少没必要的麻烦,往往就会全部以产权置换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要么就是全部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当被征收人问到还有没有别的补偿方式时,却会以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为由拒绝被征收人的要求,对于这种“霸道”式的补偿方式,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上规定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中要是遇到相关部门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请求责令相关部门提供其他的补偿方式。
3、有无保障自己的参与权
由于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土地现状调查不能只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邀请被征收人一块进行,同时还要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不过,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土地现状调查这个环节,就更别提一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表了,而且等到被征收人知道的时候,往往相关部门都已经将土地征收工作进行到了最后。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旦要知道自己还有参与土地现状调查的权利,如果征收方拒绝让自己参与其中,或者说,征收方未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仅通过几张图片等来确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种类、数量等,这肯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要求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那么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一定要注意,只要发现征收方未完全履行征收程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