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这四种拆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

2024-12-19

  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虽然现在的法律意识、了解的法律知识都普遍地提高了、增多了,但遇到问题时仍然不知道该问题的严重性,或者说是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在到征地拆迁中,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大型活动,所涉及的人民群众也非常的多,所以,按理说相关部门在推进征收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进行。

  但从以往的征收项目中来看,由于征收程序(细节)比较多,征收方也往往很难将所有的征收细节都逐一地落实到位,比如我们被征收人常遇到的就有,未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的时间,以及反映问题的渠道、救济途径等等。

  严格来讲,未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已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权益,但是很多老百姓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仍然判断不出来是否合法或违法,甚至有时在自己房屋无证的情况下,被征收方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也都会对此默认,这也就导致很多征收方逮住被征收人的这个弱点从而为所欲为。对此,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有一些拆迁行为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所以在对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一定要有所了解。

  一、什么公告也不发

  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都应当要暴露在阳光下,对于征收信息,如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等,应当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需要在被征收的村庄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大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办理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等,另外,在完成前期征收工作,并申请征地获得批准之后,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的征地公告,有了公告,那说明征收方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等权益。

  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是补偿安置方案,对于获得批准之后的征地公告那就更没有了,但什么征收公告也不发,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征收方不发布任公告,那么就会导致被征收人对征收信息一概不知,更不知道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的。

  有相关公告是快速推动整个征收项目的“滑轮”,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发布相关征收公告,那么被征收人也是有权拒绝搬迁的。

  二、征收并非是因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也就是说,只有以下建设项目才可以实施征收,如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或者说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实施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只能是因公共利益,这也是推进征收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是因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地方相关部门打着征收(城中村改造等)名义,实则给开发商腾地建设商品房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以后,一定要审查征收目的是否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如果不是因公共利益,而是盈利性建设,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同时也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不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至少需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就这两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情况任意选择,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会直接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直接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或者是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但征收方直接决定以某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是不合法的,更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行为。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直接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无证房屋在生活中可以说很普遍,但实践中,对于无证房屋的处理,却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尤其是当此类房屋被纳入在征征收范围之后,征收方常会以房屋没有证、未办理审批手续等为由,将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相关部门将此类无证房屋全部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造成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也有的是因招资引资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在没有弄清楚房屋具体情况的情况下,一律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补偿,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一旦遇到自己家的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违建,那么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马上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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