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虽然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民法典》中还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然而,当老百姓真正遇上拆迁以后,个别的征收行为却往往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不仅没有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相关的征收程序也没有依法落实到位,在被征收人不愿搬迁的情况下,直接让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其因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失的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中,在房屋被村委会、街道办等给强制拆除之前,如果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如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那么无论房屋是被谁给拆除的,其行为肯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房屋被村委会、街道办等强制拆除时,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征收土地的,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是市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街道办事处等乡、镇人民政府等是无权组织实施的,既然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必然的其也就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有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就有权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只能是发生在相关部门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且获得了准许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算是其拆除的房屋,其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在弄清楚了强制拆除程序及征收主体两个问题后,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时,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就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当村委会将自己的房屋给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现场证据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录像,剥夺110之外,还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等到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后,依据生效的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则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相关部门承担因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