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2024-12-20

  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阜宁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阜宁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阜宁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江苏省四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执行标准为4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1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具体以公布的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有关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阜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来源:阜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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