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这个期限一定要注意

2024-12-30

  房屋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是五千左右,那么也不应该低于这个标准。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之后,往往会觉得非常的不合理,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自然是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也不愿意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去。

  被征收人不愿意搬迁,肯定会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为了顺利推进征收工作,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在实践中非常常见。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尽快针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自己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拿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之后,马上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赔偿的,或者说是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但实践中,有极个别的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法规不够不了解,法律维权意识比较欠缺,所以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甚至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申请赔偿的事宜,往往不够重视,甚至还一度认为房屋被他们强制拆除是事实发生的是,不管自己有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迟早都得向自己赔偿因他们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没有赔偿,那么其也可以随时针对他们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予以赔偿。

  针对个别村民的这个观点,凯诺律师肯定是不持一样的观点的,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相关部门侵害,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哪怕一天也是不行的),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丧失了最后的维权机会。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点来说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不是想什么时候提起就能什么时候提起的,尤其是行政诉讼,有着很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使房屋是被相关部门违法拆除的,地上附着物是被相关部门违法强制清除的,那么被征收人也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过了法定期限,被征收人想要再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就会非常的渺小。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即使找律师打官司,法院基本上也都会以过了起诉期限,即法定期限为由不予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也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或者地上附着物,一旦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立案调查,然后马上针对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总之,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对一些细节不够重视,对救济期限不够重视,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就会有所损失。因此,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时,一定要赶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指导自己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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