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打造分外宜人地,民生知名城,加强农村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管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相关附属建筑物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给与公平补偿。
第三条 分宜县城市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合规房屋、附属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四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征收范围和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框架:一类800二类700 ;砖混:一类650二类550;砖木:500;板壁土木:360;钢棚:80;简易房:80;简易棚:40
1.框架一类为墙面内外粉刷、门窗、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配套齐全的房屋;框架二类为毛坯房。
2.砖混一类为墙面内外粉刷、门窗、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配套齐全的房屋;砖混二类为毛坯房。
3.房屋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费=该类房屋的补偿价格×建筑面积。
(二)搬家(迁)费补助
住宅搬家费按每次500元/户进行补助,补助两次。
(三)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及补助期限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正房面积3元/㎡/月补助,经核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补助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一次性补助18个月。
(四)奖励措施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正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逾期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按照被征收人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腾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其它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外墙装修(涂料、瓷砖等)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隔热层按高度进行货币补偿,层高以屋檐滴水最低处的高度为准,补偿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①砖混标准为:1米以下的补100元/平方米;1.0-1.3米的补150元/平方米;1.3-1.7米的补200元/平方米;1.7米-2.2米的补250元/平方米。②砖木结构(瓦屋面)补偿标准按同类砖混标准的70%计算。③砖混结构坡型顶补偿标准一律按350元/平方米。④徽派建筑按政府要求加垛的,每面垛补助3000元。
3.储物间补偿标准:层高低于1米的,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层高在1米—1.5米、1.5米-1.7米、1.7米-2.2米、2.2米以上的分别按其面积的30%、50%、70%、100%的系数计入该产权户的房屋面积,补偿标准按其对应的房屋结构进行补偿。
4.工业用房或其他特殊用房参照同类住房房屋结构标准进行补偿,对层高5米以上(含5米)的可适当增加补偿系数,5—6米系数为1.5倍,6米以上系数为1.8倍;楼板房屋按1.3系数计算。
5.檐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村组公用厕所按同类房屋结构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2.2米以下按同类房屋结构的实际面积补偿。
6.砖(土)木房合缝整体楼板:80元/平方米
7.有线电视补偿费:150元/户
8.固定电话补偿费:158元/户
9.电表补偿费:持有独立户头的200元/户(保留户头的不予补偿);三相动力电表(持有独立户头)2400元/户
10.空调搬迁费: 150元/台
11.电脑宽带补偿费:60元/户
12.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补偿费: 300元/台
13.压水井:1000元/口
14.村庄公用水井:4400元/口
15.围墙补偿费:50元/平方米(列入了两清理一严控拆除范围的围墙不予补偿)
16.挡土墙补偿费:80元/平方米
17.水泥晒坪:30元/平方米
18.化粪池:500元/个(口径2平方米以上1000元/个)
19.室外护栏(不锈钢、水泥):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房屋安置
(一)安置对象及安置户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所确定的被征收户。安置户由村小组、村委会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二)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宅基地,报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按照县政府建房相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进行自建,一切建设费用自理。
(三)安置方式
安置房建设严格按照分宜县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再建,不符合政策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安置
(一)为考虑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如被征收人没有其他住房需要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建设由所在乡镇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安置房按每套120㎡标准,层数6+1模式进行设计,安置房面积可以按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每户最多不能超过3套,置换成套数后,多余的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的第六条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二)涉及整个村庄房屋征收,由所在乡(镇)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强制措施
(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费、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人与被征收补偿人在本办法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条 补偿款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所有款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被征收人帐户上。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产权、结构、面积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合法房屋:
1.同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2.有房屋所有权证;
3.其他年限较久的房屋,经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认可的。
(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结构认定、面积丈量并张榜公布。
(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一律补偿给所有权人。
(四)既没有产权证明文件也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任何一项规定的房屋或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补偿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补偿人拆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责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启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实施,原出台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作废。
来源:分宜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