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该《规划》中就未来几年如何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的指示。
其中一点就提到,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
事实上,村庄撤并等这类项目是各地方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快城镇快建设的一种方式,项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帮助农村村民在生活各个方面上能更便捷,尽可能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发展乡村经济。
不过,虽说村庄撤并这类项目是为了农村老百姓,但并不适用每个村,也就是说,在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不管是村庄撤并还是合村并居等都需要因地制宜,不能把好端端的村庄以乡村建设等为由,全部纳入在村庄撤并的项目中,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常常有人打着乡村振兴等名义,擅自扩大村庄撤并的范围不说,而且还会把新建好的新农村也纳入在了村庄撤并范围内,这不仅是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也会给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
那么,哪些村或是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展开村庄撤并或合村并镇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来说一下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适合村庄撤并或合村并居、合村并镇,而是需要看地理位置,考虑历史沿革、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因素,兼顾就近就便、整撤整并、村民意愿等条件进行。
一般情况下,如果村内面积小,居住人口特别少,或是有农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话,那么才有可能会进行村庄撤并、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之类项目。所以实践中,如果出现擅自扩大合村并居范围的情形,那么建议农村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那么合村并居的程序是什么呢?
合村并居、村庄撤并事关村民切身利益,虽然说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依据,但是极个别的省市也针对合村并居的工作程序作出了指导,比如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就合村并居来说,一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符合“合村并居”条件的村(居)委会提出建议。
(2)拟实施“合村并居”的村(居)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合村并居”方案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合村并居”书面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合村并居”申请,并附村(居)民会议表决材料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作出书面批复。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所以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在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撤并过程中,未征求老百姓意见等,就组织人员拆除房屋,或者说是强迫村民搬迁上楼,那么村民一定要使用自己享有的权利,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在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