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确定了征收范围,那么就不允许任何在土地上进行栽种,或对房屋进行扩建等行为了,一旦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又开始各种建设活动,包括翻建房屋、新建、扩建等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补偿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却将肆意采取这条规定,来试图降低征收成本的目的。
想必大家都知道,只要启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那么必定会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一旦遇到房屋无证、抢建房屋等情况,征收方通常都会将此类房屋直接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一直有意见,而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基本上都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要求其自行拆除房屋。
张某是河南省某市村民,其在当地村庄内有一处宅基处三十多年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有两层房屋。2023年,当地相关部门因城市规划需要,将自己家的房屋及其它二三十户人家的房屋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张某自然是非常高兴的,通过征收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也有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自己家的生活水平。
所以,对于土地征收工作,张某是非常支持的,而且从征收工作开始,其也非常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但是在补偿阶段,其认为补偿标准非常不合理,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谁曾想,后来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以张某房屋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为由,将其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在几天后,针对张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张某自行拆除房屋。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张某非常地郁闷,自己住的好端端的房屋怎么说成违法建筑就成违法建筑了,而且明明在签订协议之前都已经对房屋进行登记了,现在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显然说不过去。
事实上,实践过程中类似于张某这样的情况数不胜数,但不管怎么样,只要房屋在征地拆迁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发生在自己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又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首先,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急着去把房屋主动拆除,不管征收方怎么说,或者说是怎么威胁,都不要主动拆除被征收房屋,房屋是我们与征收方进行谈判的筹码,一旦自行拆除房屋,那么我们就失去了唯一可以争取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的筹码。那也就是说,自行拆除房屋,对被征收人来说还是非常不利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知晓。
其次,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后,除了不要急于拆除房屋之外,还要马上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比如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内容是否有漏洞,或者说作出主体是否合法等等。
一旦发现作出程序有问题,比如相关部门未实地走访调查,仅凭房屋有证或无证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又或者说是作出主体并非法定的部门,相关部门未了解房屋具体的情况等等,那么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严格来讲就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样一份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最后,马上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又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件,那么这已经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一旦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况。
因为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如果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比如该房屋是七八十年代建成的,那么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规范等原因,自然会导致许多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建房,或者只拿到部分审批手续就开始建房,对于房屋是这种情况的,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补偿的。
所以,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直接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处理,还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对于在征收开始之初已经对房屋进行登记了的,之后又因被征收人不愿签订补偿协议,才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很明显是征收方想以拆违的方式来促进拆迁,对于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也是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
倘若征收方已经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把房屋擅自拆除的,被征收人则可以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有关部门承担因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