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的房屋拆迁律师: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会不会被强制拆除?

2025-04-23

  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土地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这也是法定程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落实了补偿款,征收方才可以推进征收工作。

  但是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后,会认为征收方拟定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往往会直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想以此方式来试图征收方提高补偿标准。

  那么,只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真的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直接二话不说给予被征收人希望的补偿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虽然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一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但是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也不要一味地等待,这是很不利于被征收人的。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只要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有部分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尤其是一些比较着急的项目),那么就会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征收的目的。其中最常见,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就是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屋被司法强拆,另一种是房屋被行政强制。也就是说,要么被法院合法强拆,要么房屋被征收方直接拆除。

  司法强拆

  在遇到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时,征收方并不会与被征收人打持久之战,而是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判决,征收方再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强制拆除房屋。不过,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双方要是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首先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安置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审查材料,且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征收方方可实施强拆行为,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强拆

  不过实践中,司法强拆并不多见。我们被征收人所遇到的,基本上都是行政强制,也就是只要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搬迁,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更没有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半夜三更偷偷地拆除。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不仅不会提高补偿,反而还有可能会让征收方直接拆除我们的房屋,房屋一旦被强制拆除,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唯一筹码,对被征收人来说还是有一点不利的。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千万不要坐以待毙,等着征收方来主动提高补偿,尤其是一些重要的项目。

  十几年前通过这种方式可能会让征收方有所妥协,但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规范,一味地等待可以说只会使被征收人更加被动。所以,只要补偿不合理,我们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合理的补偿,避免房屋被违法拆除或是合法拆除,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