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25-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方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安置对象为中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所涉及的被征收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但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安置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和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农村家庭常住人口。

  第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可予以补偿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以户为单位的人口发生变动的,变动的人口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安置条件的,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其常住的合法住宅被征收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安置:

  (一)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二)没有参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招工、聘用、安置、公考录用的人员。

  第七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十个月内新出生的人口予以安置。

  第八条  农村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安置机构应对拟安置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行安置。

  第九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被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购房券)、统规自建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编人员及前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迁入户籍的人员;

  (六)结婚后户籍未迁出的,其子女和配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

  (七)非住宅被征收时,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以安置;

  (八)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以安置;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支付安置对象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以户为单位,1-3人(含3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搬家补助费150元。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要求、标准和时限:

  (一)征收安置机构不再提供临时过渡房进行过渡,统一实行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户主自行过渡,且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过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户为单位,1-3人(含3人),每户每月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补助费100元;

  (三)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对象,由征收安置机构发放18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对象,由征收安置机构发放6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安置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安置方式分为购房券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五条  安置标准:货币安置为每人12万元;购房券安置为每人20万元。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安置对象需在县城或异地已购买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以提供不动产证或商品房网签合同为准方可申请办理货币安置。

  第十七条  1人独老户,申请购房券安置的,可以伴靠其中一个子女购房;申请货币安置的,须其中一个子女提供安全保障住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户房屋在中心城区范围外,耕地在中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且耕地征收完毕,一次性补偿货币每人4.8万元,如中心城区范围外房屋因建设需要征收的,再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荆坪古村保护区内征收对象的耕地被征收完毕后,尚未进行提前安置的对象,需个人向县征收安置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偿每人4.8万元。

  第二十条  中方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已选择购房券、统规统建、货币、联户自建等方式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第四章  安置房源供应合同及购房券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供应合同》由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供应套数以安置对象实际购买套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用购房券购买二手房的安置对象,需将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证过户至安置对象名下后,由县征收安置机构将购房券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第二十三条  购房券款分三次支付。开发商与安置对象签订购房网签合同,且交房后支付50%,12个月后支付30%,24个月后支付剩余20%。

  第二十四条  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的,购房后剩余购房券金额,可以现金方式兑付给安置对象,但不得超过购房券总额的10%。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失地无地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均耕地征至0.1亩以下的,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每人每月可享受230元生活补助。根据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章  办理不动产证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户用购房券购买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证时,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但住房维修基金、房产契税等费用由安置对象自行缴纳。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从交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补偿款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征收安置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签订安置协议并落实部分安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已签订安置协议未落实安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执行的安置对象,不得在中方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限价房源中购房。 

  第三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22〕6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来源:中方县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