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不止有违法拆迁、土地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等问题,也不止有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其他法律问题。有的拆迁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家庭成员之间。
近日,有一位江苏扬州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张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就与其订婚并结婚了。结婚之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张某家。据当事人反映说,张某家是在某镇的农村,并且在该村拥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面建有三层小楼房,在四年前,又加盖了一层,也就变成了四层,而其与张某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里,其公婆也与他们一同居住。
两年前,当地因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其中,其张某家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后。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张某家一直不同意拆迁,所以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补偿总算提高了一点。
后来,张某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便将补偿款打入了张某的银行账户中。本以为自己的幸福生活开始了,但是让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拿到拆迁补偿款半年后,张某就因各种原因向其提出了离婚。据当事人描述,张某提出离婚后,因无法再与张某共同生活,所以其便向张某提出了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要求。
但张某一口咬定,她是嫁过来的,没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而且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个人的,所以张某认为,因征地拆迁产生的所有补偿款也与她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结婚后,婆家的房屋拆迁了,离婚时,何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呢?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宅基地的补偿费和房屋的补偿费是分开进行补偿的。而对于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犹如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样,在拿到拆迁补偿之后,双方离婚,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比如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不仅仅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还需要结合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以及必要时村委会的证明。其次,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地方的拆迁政策是根据人口来给予拆迁补偿的,而有的地方则是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
如果是以人口来进行补偿的,那么,只要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考虑其对房屋的审批,建造等情况,那么均应按人口份额享有拆迁利益。也就是说,离婚后,其只要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仍是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据原有农村房屋面积进行安置的,因婚姻关系引入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不享有相应房屋的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贡献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迁补偿利益的话,法院则会不予支持。
当然了,如果被离婚人口系居住在拆迁房屋内,亦属于拆迁安置人口,其主张各项补助及奖励费,以及按人口面积享有的优惠住房面积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则会支持,也就是说,其要是居住在拆迁房屋里,且补偿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被离婚人则是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所在地方拆迁的政策是按照人口来进行补偿的,只要当事人仍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张某以当事人是嫁过来的为由,不给予补偿,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