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征收之后,双方需要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双方需要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具体的补偿费,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安置房等。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能擅自毁约、违约,都需要依法遵循补偿议。那么,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征收方可以随时强制拆除房屋了呢?
实践中,有征收方自认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就意味着自己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其可以随时处置房屋。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可不是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么简单的,而是要落实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之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其才可以强制拆除房屋。
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书面上的一个约定,只是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一个依据,而且该协议的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一份书面上的协议,约束双方,使其能信守承诺,尽可能地减少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可以马上强拆房屋了。
可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却遇到了先搬迁、后补偿的遭遇。河南的一位当事人于近日咨询律师说,自家的房屋因当地相关项目的建设被征收了,被征收以后,双方就补偿标准等事宜也进行了谈判,没几天双方就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征收方需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的征收补偿款。
但让邹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第二天,便让邹某某与其家人就腾空房屋,由于其选择的是货币补偿,且也没有多余的房屋可居住,所以,邹某某便没有搬迁,也没有腾空房屋。可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竟然在未给予邹某某任何补偿,且也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便于几日后强制拆除了邹某某的房屋,导致其与家人无家可归,屋内的物品也因强拆毁于一旦。
征收方强拆邹某某房屋的原因是,其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有没有给予补偿,其理应都要交出房屋由其拆除。
征收方这么“霸道”的理由,无论是站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只能是在完全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才可以进一步地开展征收工作。
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只能是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以及补偿安置工作,即支付了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款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否则就不得申请征地,在未完全落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即使申请征了,相关部门也不会予以批准。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完成了自己的补偿安置工作,就可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了。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已经领取了合理、公平的补偿款,但其就是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是腾空房屋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征收方已经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将所有的补偿款打入了被征收人账户中,但被征收人就是不愿意交出房屋或是土地,那么征收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依据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征收方便直接强拆了房屋,即使被征收人已经领取了补偿款,那么其强拆行为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同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