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为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提前搬迁,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断水、断电,阻道被征收人唯一的通行道路,将被征收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危房等等情况在征地拆迁中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征收纠纷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征收人几乎都是束手无策的,尤其是当拒绝签订协议之后,房屋被征收方带人强制拆除的时候,被征收人根本无计可施,即使用身体去阻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也是无济于事,征收方仍然会不顾一切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而被征收人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房屋变成一堆废墟。
所以这也让不少老百姓恐慌征地拆迁。可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话,即使被征收人再恐慌征收,一般情况下也只能接受,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因公共利益(修建道路、铁路、水利工程、文化教育等)而实施的征收,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与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有所不同的。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类项目具有公益性质,所以需要与被征收人商量着来,不能强迫老百姓。
但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就与之相反,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意指补偿合理、公平),没有及时交出房屋、土地(意指拿到补偿之后),那么征收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房屋基本上是保不住了。
当然了,如果征收补偿本身就不合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即使征收项目具有强制性,征收方也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就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一定会同意征收方对某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请求。
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性也能是在征收补偿合理,被征收人也已经拿到了征收补偿,但被征收人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的情况下,否则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只不过遗憾的是,实践中的强制拆除往往是在双方就补偿事宜还没有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还没有拿到任何的补偿情况下发生,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事实上,引起强拆的主要“导火索”还是征收补偿不合理,并且绝大多数的征收纠纷几乎都与征收补偿有关。所以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可以说直接影响着征收方的征收工作与征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