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征收律师:村委会把土地补偿费拿走了,还要重新分地怎么办?

2025-06-11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地方相关部门为了城市发展,比如修建公路、高铁,水利工程、文化教育等需要用到老百姓土地时,是可以通过征收来占用的。

  但是在占用土地时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除此以外还有搬迁费、奖励费,各项补贴等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经营性用房,那么还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这都是必不可少的补偿费用。

  不过,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相对于征收国有土地来说会复杂很多,所以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往往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则是补偿纠纷,包括补偿不合理,相关补偿费用被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等。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认为,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之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要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土地承包人不应该拿这笔补偿费。

  近日,江西南昌的李某咨询律师说,村庄内的土地包括他们家自己的土地,因相关建设项目被占用了,刚开始说一亩地可以补偿八万元,对于这八万余元,李某并没有太多的意见,其只想着征收也是利国利民的事。然而没过一段一时间,对于土地补偿费,村里却说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归村里所有,不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其还明确表示,要把剩余的土地全部收回去,再分配给大家。

  事实上,像李某遇到的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有很多地方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拿走。但其实,虽然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这并不代表着,土地被征收以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全部都要留在村里。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去向,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许多地方对此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或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虽然刚开始是由征收方发放给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但是村里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后,其并不能将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留在村里,而是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收人,其余的百分之二十则可以留在村里使用,而安置补助费则是直接全部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所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村里全部截留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此时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村里截留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村里把土地补偿费发放给自己,如果反映无果,可以马上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一般情况下,只要土地还在承包期内,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可以擅自将土地收回去重新分配的,哪怕土地被征收了大部分。

  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要将剩余的土地全部收回,且打乱重新分配时,被征收人也一定要尽快的咨询专业律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显然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一样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土地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在此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具体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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