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的李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和部分土地在三年之前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前年征收方开始推进征收工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实际丈量了房屋面积,确定了房屋、土地最终的情况。
几个月后,征收方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了大家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收范围、办理补偿登记等事项,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包括李某在内的绝大部分被征收人都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所以很多被征收人都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于老百姓的意见,相关部门却没有任何的反馈,也没有组织大家召开听证会。
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征收方开始组织工作人员与大家签订协议,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李某与另外几个被征收人也便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也希望能以此来让征收方提高补偿。但是世事难料,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为了能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征收目的,便开始三番五次的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可就补偿标准是一直不肯提高,见李某等人一直没有签订协议的意思,征收方又开始三番五次的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逼迁。
起初,征收方只是恐吓李某等人,谁知后来便变本加厉,开始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因为没有经历过种事情,所以李某对这种逼迁方式也是束手无策,不知如何解决,只能一味地与征收方打语言战。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类似于李某遇到的这种的情况真是数不胜数,而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征收方开始逼迁似乎也早已是一套流程。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或者说是遇到逼迁的时候,应当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而且征地拆迁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在产生问题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在遇到征收问题时,应当要及时处理解决。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方断水、断电等违法逼迁行为时,往往会一味地等待,总觉得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谁都看得见,谁都知道,他们迟早都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就一味地与征收方周旋。
那么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或者说是遇到逼迁的时候,被征收人一味地拖着,一味地与征收方周旋,征收问题能解决吗?
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在遇到征收问题时,只是一味地与征收方僵持不下,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非常不利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可不会给被征收人一直周旋、扯皮的机会,绝大多数情况下,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很有可能会先后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危房。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危房,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更加的不利,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马上针对这些文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随时有可能以危房、违建的名义将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强制拆除。
另外,一味地拖延不光房屋有可能被强制拆除,而且还有可能会使我们错过维权机会。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征收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期限的。也就是如果遇到了断水、断电、甚至强拆等问题,一般法律法规上对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单点来说就是,被征收人针对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甚至强拆)想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在被征收人知道这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期限更短,一般需要在知道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断水、断电等之初就知道了他们的违法行为,那么之后还一直与征收方僵持不下,与征收方进行周旋,那很有可能就会错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了。换言之,只要错过救济期限,即使征收方真的违法,且被征收人也有证据证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可能也会因错过救济期限而权益得不到保护。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问题时,尤其是遇到征收方违法断水、断电,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把握好法律救济途径这个期限,千万不要一味地与征收方周旋、扯皮,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案件情况,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