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2025-0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文件要求,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2023年3月1日已发布了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我市制定了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文件规定,我市更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二、目标任务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征地补偿水平,更新调整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5、《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

  四、文件执行期限

  根据要求,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后,我市相应更新调整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核心内容解读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地单位主动

  配合征地工作,按规定时间签订征地协议的给予奖励。明确北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组织耕地的三产留用地指标标准及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我市土地征收的房屋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火砖(片石)木瓦结构、火砖泥砖木瓦结构、泥砖木瓦结构、简易棚及门楼、畜栏、厕所结构、其它设施等类型;补偿标准是根据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及结合我市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补偿标准。由于原补偿标准的补偿类型不齐全,我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新类型或新事物,无法进行补偿,严重阻碍了征地拆迁工作,现增加完善了该项补偿类型。

  3、拆迁回建用地安置及补偿标准:按照保证被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在回建区进行安置。回建区由项目业主就近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集中安置,并负责拆迁安置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建设。

  4.公寓式住房安置按北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针对具体项目,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公寓式住房安置的相关文件。

  5、过渡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500元(以户口簿登记为准);以便解决拆迁户在过渡期间的住房问题,我市通过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过渡安置费给拆迁户。

  6、果树竹木补偿标准:在我市征地范围内的果树竹木补偿执行原补偿标准;为了保障群众的利益,在参考北流市周边县市区和结合北流市实际基础上完善了名贵树种的补偿类型,同时提高了名贵树种、观赏花木、发财树的移植费补偿标准。

  7、青苗、鱼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根据征收生产组集体土地的水田、旱地进行分类补偿,水田按一造产值补偿2500元/亩,旱地按一造产值补偿2000元/亩给予补偿。

  (2)鱼苗补偿是针对放养水产品的养殖水面(鱼塘)和坑塘水面给予迁移鱼苗补偿,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迁移鱼苗补偿;对渔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天然塘除外)。

  8、动物限期搬迁或限期销售损耗补助标准:对驯养型动物应限期无偿驱离。对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新进饲养的畜禽类动物应限期无偿搬离。对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前规模饲养的畜禽类动物,应限期转场搬迁或销售,按限期搬迁或限期销售损耗给予适当补助。

  9、其他说明:

  (1)对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户给予奖励。

  (2)对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山的,不予补偿;已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3)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不给予补偿和安置,如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拆除人工费。

  (4)房屋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夹层、阁楼、地下室无合法报建手续的,不予补偿和安置,如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拆除人工费。

  (5)特殊种植、养殖设施的搬迁,祠堂和厂房搬迁等补偿类型不明确的由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相关认证报告后进行补偿。

  六、文件要求实施的时间

  1、基准时点: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后,我市相应更新调整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2、组成部分:总则,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回建用地安置及补偿标准,公寓式住房安置按北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过渡安置补偿标准,动物限期搬迁或限期销售损耗补助标准,果树竹木补偿标准,青苗、鱼苗补偿标准和其它说明等十部分构成。

  3、适用范围: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北流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来源:北流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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