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利益,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仍然有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从而踩着法律红线来实施征收。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所了解,也就是需要了解具体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程序是什么?自己在征地拆迁中又有什么样的权利等等,只有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权利,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不会被随意的侵害。那么,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有什么样的权利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权利。所谓的知情权就是,征收方需要通过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工作安排,同时也要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这些重要的信息会体现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中。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征收方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这两份文件,如果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针对这两份文件拍照、录像(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在发布该文件之后的一个月内又会自行撕毁)保存这些证据。
但在征收之后,如果迟迟没有看到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那么这说明征收方肯定没有将征收程序履行到位,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非常的不利,如果征收方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就无法第一时间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无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法,或者是自己家的土地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文件,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事项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这些文件,来判断补偿标准的合法性跟合理性。
2、选择权
选择权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所谓的选择权就是在征地拆迁中,有一些事项是需要由被征收人自己来做决定的,而并非是由征收方来做决定,比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对评估机构的选择等等。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宅基地迁建等方式来让被征收人选择。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这三种补偿方式随意选择,其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同时也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征收方不可以剥夺被征收人的这一项权利,即不能只提供一个补偿方式,或直接替被征收人选定补偿方式。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协商选定成功的,再由征收方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征收方不可以在被征收人还没有自己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就擅自替被征收人决定评估机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自己依法享有的选择权有没有被侵害,如果有,比如征收方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确定了评估机构并开始入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等,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突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参与权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征收是由相关部门组织的,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自己就只有听得份,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在某个关键程序上,被征收人是有权参与到里面的。比如说土地现状调查阶段。
土地现状调查阶段,相关部门需要实地弄清楚土地的地理位置、地上附着的情况,以及农村房屋的面积、用途等,还要弄清楚土地上苗木的数量、种类等等,但是在调查土地现状时,征收方应当要邀请被征收人一起进行,并且就土地现状调查表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这个环节,往往会出现侵害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情况,有的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利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中。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侵害自己这个权利,如果有,建议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征收程序的问题,避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自己不利。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了解具体的征收知识,征收程序,这可帮助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发现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征收程序不合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