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可能会看到或者是收到许多份文件,比如由征收方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表,甚至是只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
除了这些文件之外,那么还有一份文件对所有的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那就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需要就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朝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不管是以什么名目为目的协议)签订之后,从原则上来说都是双方各持一份协议原件,也就是被征收人手里要有一份,征收方手里要有一份,之后双方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征收方需要在协议里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补偿款,或者是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后,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
手里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一方面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其次被征收人手里也能多一份保障,一旦遇到纠纷,那么手里只要有协议原件,就可以有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他们的违法行为。
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律师发现,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会以要拿回去盖章、存档、审查等各种理由拿走全部的协议,甚至连一份复印件都不愿意给被征收人。事实上,手里没有协议原件,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如果手里没有协议原件,我们则就失去了一份保障。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手里一份原件都没有,一旦以后遇到了征收方以各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或者是降低征收补偿款,擅自更改补偿协议的情况,则可能会因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而给我们日后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倘若征收方非要拿走已经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为了避免日后出现征收方悔约、违约的情况,被征收人也要对该协议进行拍照、录像,也可以向征收方以视频的方式作出保证,让他们盖完章、审查完之后将补偿协议交给自己。
其实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上,不仅需要有完整的内容,还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公章,若协议上没有公章,就让被征收人签字,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一旦发现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完整,且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等,可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降低征收成本而玩的新“把戏”。
那么征收方拿走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补偿安置协议被拿走之后,如果征收方在协议中明确了会在什么时候送过来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在这期间可以先注意征收方的一切行为,如果过了约定的期限,征收方并没有将补偿安置协议归还,被征收人可以先去找征收部门索要,或者询问村委会、街道办是怎么回事,并对双方之间的交谈进行录音。
如果征收方或者是村委会、街道办又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征收人,建议被征收人尽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虽然说收走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有一定的影响,但被征收人也不是没有法人,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依法获取与征收项目所有的文件,包括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由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复杂,所以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看都需要哪些材料,怎么申请,当然了对于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的,那就按照律师的指导申请就行。
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及时公开。只不过实践中,常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收之后,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甚至对此置之不理,此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一定要注意救济期限,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有关部门仍然没有答复,或者是超期答复,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救济期限内针对有关部门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只要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一定要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协议,不能只是口头上承诺,协议签订后,自己手里无论如何都要有一份协议原件,不能没有,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自己最后能不能按时拿到补偿款,或安置房可就两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