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等于享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切红利,包括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权利,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利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同时,只要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还可以获得农村集体收益的分红,比如农业补贴、土地租赁费红,还有集体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等。
如果,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身份,那么上面所说的所有权益都将没有。所以,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情况下,应当要如何认定呢?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户籍来认定的,也就是按照户口上登记的来认定,如果你的户口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就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身份,但如果没有登记在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管是因什么原因迁出去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可能村委会或者是相关部门在认定时都不会认定您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也就不会对你发放或者是分配农村集体内的相关红利,甚至更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就只能通过户籍来认定吗?一律按照户籍认定是否合法呢?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的张某咨询律师说,自己考上大学之后,就把户口迁入了学校,在入学第二年,家里的土地有百分之八十都被征收了,其原因是要修建道路及相关的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土地被征收之后,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自己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就发放给了村委会。
可是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以自己户口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拒绝对其进行补偿,也就是给予其相应的补偿,虽然自己父母多次与村委会和相关部门交涉,但都没有任何的结果。那么,对于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
事实上,类似于张某这样的情况数不胜数,只不过,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只以户籍来认定农民是否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原则上来说过于一刀切,户籍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非是唯一的标准,换句话来说,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要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就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户籍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法,但也并不是唯一,如果村民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一定的稳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等财产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则是可以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而这其中就包括上门女婿以及外嫁女。也就是说,如果该外嫁子长期以来一直在该本村集体内生活,以该本村集体内的所有土地为基础生活,基本收入来源,那么村委会就不能以其是外嫁女等为由拒绝给予其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租赁中产生的租赁费等其他红利,否则就侵害了该村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实践中,如果村民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不把自己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在知晓自己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是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另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该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如果遇到土地征收时,那么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的补偿,或者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自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
总之,凯诺土地征收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仅凭其户籍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擅自决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而且,从原则上来说,对于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当要予以认定,不能因就学、服刑等而拒绝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拒绝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或者是补贴。
实践中,如果村民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那么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