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签了征地协议,又反悔不履行可不行,大家可以这么做

2025-06-27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不管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情理方面来说,征收方作为征收主体,作为为人民谋福利、谋幸福的行政机关,应当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补偿职责,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虽然协议中约定会在三个月内支付如数支补偿款,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履行自己在协议中承诺的所有事项,又以“现在资金紧缺”等为由拒绝现在支付补偿款,甚至还出现了重新签约的现象,可此时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早已经被征收方推平。

  近日,山东临沂的吕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三亩土地因地理位置优越,被相关部门看中征收了,用于文化、教育方面的建设,在征收之初,征收方答应的非常好,每亩按照六万元左右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当初自己就这些补偿也与征收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征收方要求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征收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吕某便也没有多年,随后就与征收方签订了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征收方会在三个月内将所有的补偿费支付到位。因在协议中有约定,且征收方也多次表示,自己(被征收人)一定会在约定的期限内拿到所有的补偿,因此吕某在签订协议之后,便将土地交给了征收方,随后征收方将土地全部推平,地上附着物也毁于一旦。

  然而让吕某没有想到的是,土地在被推平的三个月之后,自己竟然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手,去找征收部门索要,其竟然又反悔不认了,说什么协议无效,没有相关部门的盖章,需要重新签订,对于征收方这种行为,吕某非常的寒心,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积极配合征收方推进征收工作,最后却成了他们推进征收的牺牲品。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那么在遇到征收方签了协议,却又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征收农用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方都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从原则上来说,只要协议上面签上了各名的名字,盖上了相关部门的章,那么在法律层面来讲,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不管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要遵守协议约定,不能反悔,即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被征收人需要在拿到补偿款之外,依照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

  如果征收方后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其就违反了征收原则,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可以这么做。

  1、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违反协议,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征收本身就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加多基本上都是因公共利益,因此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之前必须要落实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实践中,如果只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这还不算真正的补偿安置工作有落实到位。

  也就是说,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想推进征收工作,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才行。所以,在补偿没有给到位的情况下,征收方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针对此事进行核实,并责令征收方支付补偿款。

  2、签订协议之后,若补偿迟迟没有到位,不要交出房屋或土地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协议之后,征收方应当先落实补偿。所以,在与征收方签订协议之后,若没有拿到补偿款,建议不要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等文件,一旦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那么拿到下收补偿的希望又会再次变小。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果没有协议原件,日后一旦遇上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那么对我们维权又会增加一层困难,也就是我们在维权时,可能需要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补协议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维权工作。因此,协议原件是必须要有的。

  3、征收方反悔履行协议,甚至要求重新签订协议时,可起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行政协议,也就是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遇到征收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建议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他们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一定要尽快咨询律师,万不可拖延,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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