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而且也是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的一份。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则意味着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也意味着征收方基本上完成了征收前置程序的工作,其接下便可以开始正式的建设工作了。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想要说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对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因为只要在协议上面签了字,那协议马上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征收方就基本上没有反悔的机会了。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补偿协议是跟谁签订的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不是跟谁都能签订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
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讲,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应当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是由相关部门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都是房屋征收部门)。但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并不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而是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村委会、街道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于是这些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一般需要相关部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所以这里提醒大家一下,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是谁,如果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的工作人员,那么一定要索要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没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协议。
二、注意协议内容
由于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所有事项,包括补偿标准是否是与征收方协议好的,补偿方式是否是自己选择的,过渡期限有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有没有明确在协议里等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必须要完整,明确,至少得让老百姓能看懂。之所以要让大家仔细审查补偿协议,是因为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征收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做手脚,比如补偿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一个都没有填写,或者是内容含糊不清,当被征收人询问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征收人,最终使得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协议内容,如果协议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协议,协议内容不明确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拒绝签订,一旦签订,征收方将空白协议拿回去,那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在里面。因为一旦征收方在空白处填上了他们想给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日后再想维权,就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三、注意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可以审查一下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发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这两个征收补偿原则,或者说,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要合理、公平,且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如果低于这最基本的征收原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四、注意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除此以外,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还要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等,如果没有保障这些基本权利,那么最终的补偿标准可能也会不合理。事实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的补偿,跟征收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从原则上来说,有着很大的关系。征收程序合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征收方最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不会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如果征收程序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比如说,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那么很有可能征收方在补偿标准上也会做手脚。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审查征收程序是否有落实到位,如果没有那么还是那句话,不建议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
总而言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认真,一旦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协议是空白的,那么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也一定要注意,必须在补偿落实到位之后,再搬迁,如果补偿没有给到位,不管有没有签订协议,都不要交出房屋,或土地,也不要搬迁,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