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纠纷律师:如何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里说清楚了

2025-07-02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现的一份文件。通常情况下,这一份文件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了补偿,但还是不愿意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的被征地农民。也就是说,如果被征地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但就是一直不肯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将土地或者是房屋交给征收部门的话,那么被征地农民就随时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也就是如果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仍然没有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征收方就会随时强制占用土地或者是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这就会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尤其是在被征地农民任何补偿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是针对已经拿到相关补偿的被征地农民,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也会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拿到任何补偿的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种情况在实践征收中也非常多见。那么,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如何审查这一份文件的合法性呢?凯诺拆迁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审查作出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南侧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所以从原则上来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所以被征地农民在看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一定要注意审查该文件的落款处有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如果有说明作出主体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或者说是落款处的红章是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是村委会的,从原则上来说,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不符合法律法规。

  当然了,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红章,或者红章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对这样一份文件也不能掉以轻心,也需要马上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双方之间的各种通话或者是对话,一旦日后出现纠纷,需要提起诉讼,那么这些录间就可以作为证据为我们保驾护航。

  其次要看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征收中,除了补偿比较重要之外,征收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也包括相关部门作出相关法律文件的程序。比如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相关部门首先应当作出的文件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是第一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如果被征地农民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搬迁,同时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鸻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履行催告之后,被征地农民仍然无动于衷的,征收方此时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件。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被征地农民迟迟不愿意签订协议,不愿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会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跳过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这个程序,或者说是,先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很久之后才补上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个作出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作出程序不合法,那么,被征地农民所收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有待商榷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注意作出程序,一旦发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不合法,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再者就是审查征收方有没有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中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还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相应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在看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被征地农民可以先审查一下,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大家的知情权,有没有让大家就补偿方式随意选择,有没有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时,就调查结果一起确认,有没有告知大家具体的救济方式和救济期限等等。

  如果这些权益都没有落实到位,那么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地农民可以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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