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着力补短板、强功能、提品质,不断改善县城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精心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安全的北方水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二、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县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县气象站(定昌镇小河村),西至208国道,南至沁馨家园保障房南侧道路,北至高铁连接线。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的征收补偿安置,县城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经县政府列入改造计划后参照执行。
三、实施主体
县城区房屋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定昌镇政府配合实施。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主后次、先公后私、先易后难、先立后破、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偿安置原则。
(三)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1.原则上以有效的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为依据,按证件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来确定。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2.因历史原因,无有效证件者,由所在社区、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核后,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面积。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选择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的、或者拒不配合入户测绘的,经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可单方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测绘结果及相关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
(二)房屋结构认定:
一般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两大类,依据相关证书记载内容并结合实地勘察来认定。
(三)房屋用途认定:
一般分为住宅用房、临街商业用房两大类,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合法登记的仍按住宅用房认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分别是:
(一)选择货币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为了最大化保障房屋状况较差住户的安置利益,经相关部门对我县目前房地产市场及建安成本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如下基准价作为评估参照。
1.住宅用房主房
一类地段(东苑社区、西苑社区、南关社区、北关社区、西湖社区、育才社区):砖混结构一般不低于28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般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以外区域):砖混结构一般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般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
2.临街商业用房
一类地段一般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一般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3.主房室内精装修及其它附属物
主房室内精装修及其它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进行评估确定,各类突击装修,不符合常规的装修、摆放,可搬动的物品等,一律不作补偿。
(二)选择实物置换
1.现房置换。
(1)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可按平均1:1.4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的低层步梯楼房,或者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换高层电梯楼房。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可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的低层步梯楼房,或者按平均1:1.2的比例置换高层电梯楼房。
(3)被征收房屋为临街商业用房的,依建筑面积按1:1.1的比例置换现有保障房小区中临街商业用房。
2.期房置换。由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在被征收房屋就近地段规划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
(1)商品房住宅,依建筑面积按1:1.15的比例进行置换。
(2)自建房住宅,有合法审批登记手续的房屋依建筑面积按1:1.15的比例进行置换;无审批登记手续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基准价执行;宅基地院内空地按1:0.5的比例进行置换;地下室、高度小于2.2米的阁楼原则上按1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临街商业用房,依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
(4)安置房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超出面积或不足面积原则上按基准价折算。
(5)被征收人为城乡低保户唯一住房,且可置换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进行置换。
(6)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依法无偿拆除。
七、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助
(一)搬家费
选择现房置换、货币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费2000元。选择期房置换,每户给予两次搬家费,每次2000元。
(二)过渡费
1.对选择现房置换户,每户一次性给予过渡费3000元。
2.对选择期房置换户,过渡期原则上不超二年。过渡期内,每户给予每月1000元过渡费,从被拆迁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每年发放一次。
(三)临街商业损失补助费
临街商业用房被征收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二年。过渡期内,以该房屋前3年实际年租金的平均值为标准,每年发放一次补偿。
(四)奖励费
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为依据,对积极签约搬家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分别是:
1.在第一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在第二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在第三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超过规定时限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五)家庭确有严重困难的,持相关机构证明可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八、安置房分配
(一)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抽号分房原则。
(二)实行公证处公证原则。
(三)楼层差价按实际结算原则。
(四)特殊群体统筹安排原则。
九、其他规定
(一)县城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搬迁期限、搬家费、过渡费、付款方式等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本办法中县城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所规定的征收补偿各项待遇中已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占用土地(含院落)的土地补偿费。
(三)违章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沁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