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后补偿标准及违建认定争议的司法判定

2025-07-16

  裁判要旨

  在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中,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对于后续补偿事宜的判定需依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若该方案并非被撤销补偿决定的附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涉案项目具有普遍且合法的约束力,法院可据此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对于被征收人所主张的房屋补偿诉求,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合法方案作出的判决,确定房屋补偿款及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具备充分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关于被征收人质疑的房屋违建认定问题,在缺乏生效法律或行政文书明确认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相关房屋为违建而不予补偿,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房屋应获得全额补偿,仍需结合具体征收补偿政策及案件事实综合判定。若被征收人声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经审查,若该证据无法对原审基于合法方案及事实作出的分析和处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则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驳回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某某,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翟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行终9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某某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翟某某房屋补偿款1816793.64元及1200元一次性搬迁费共计1817993.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817993.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补偿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判令某区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装修、家具家电的损失。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涉案平新政征决(2022)2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已经被撤销,其附件《新华区李庄新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作为证据或者依据适用于本案错误。另,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确定再审申请人的第三层房屋是违建房屋,故该层房屋应当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申请人翟某某对被申请人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2号补偿决定不满提起的行政撤销与赔偿之诉。其原审诉讼请求为撤销该补偿决定,判令某区政府给付其货币补偿金额总计3413258元。对于前一诉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已判决撤销2号补偿决定,给予其支持;对于后一诉求,原审法院根据《新华区李庄新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判决某区政府支付其房屋补偿款1204613.04元和相应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针对其对《新华区李庄新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的质疑,该方案并非2号补偿决定的附件,对于涉案项目具有一体约束力,并无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对于翟某某提出的其他请求,原审法院已经作了合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林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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