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诉某市政府撤销行政协议一案

2025-07-29

  倪某某诉某市政府撤销行政协议一案

  简要案情

  倪某某为王某1的债权人,涉王某1的相关房产已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2020年10月某市政府与第三人王某1、王某2、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对该房产的拆迁补偿款为269.242万元,其中对王某1分配58.075万元、对王某2分配158.167万元、对某公司分配53万元。倪某某认为第三人三方故意将王某1独有的财产恶意串通为共有,市政府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与三方签订协议对补偿款进行分配,造成倪某某对王某1的债权难以实现,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中对相关补偿款的分配方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人民法院已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是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保护或考虑的因素,如共有财产分割涉债权人争议及法院执行事宜,行政机关可协调相关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慎处理,而不能直接进行分割。本案倪某某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案涉补偿协议相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补偿协议中的分配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征收补偿过程中财产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及共有财产分割涉债权人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断出现新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始终坚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妥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已经采取执行措施是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予保护或考虑的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倪某某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对依法行政及司法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吉林法院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