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于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要先补偿、后搬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由此来看,征收中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的征收原则,无论是谁,无论是因为什么项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反。那么什么是“先补偿、后搬迁”呢?想必有许多老百姓,对先补偿、后搬迁还不是那么的懂,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的为大家浅谈一下
在征地拆迁中,“先补偿、后搬迁”这一条征收原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征收方真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算是一件幸运的事儿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其中一份协议原件需要交给被征收人,这是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原则的前提条件。重点来了,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三个月内将所有的补偿款都依法及时地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也需要在三个月之内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是提供周转用房。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征收方没有在三个月之内依法依时的支付具体的补偿款,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那么征收方就不能申请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当然了,在没有落实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就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腾空房屋并搬迁,甚至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等,那么同样也严重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所谓的“先补偿、后搬迁”一定是先将补偿支付到位,然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或者是交出土地,而不是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么简单。严格来讲,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算是落实了“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原则。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有征收方在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等为由,让自己搬迁,建议被征收人此时千万不要按照征收方说的去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或者是临时安置补助费,无论征收方怎么说都不要相信,都不要腾空房屋,把房子交给征收方,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在补偿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如果把房屋或土地交出去,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征收方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擅自更改补偿协议的情况,此时我们手里又没有房屋或者土地作为筹码,就会很容易让被征收人处在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上。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征收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还没有到账的情况下,就被要求腾空房屋并交出,建议被征收人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只要补偿没到位,征收方就强行占地的行为也算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了,被征收人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