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等于是“违法建筑”,如果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者说是房屋始建年限比较早,那么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对土地(宅基地),对当事人建房方面管理比较疏松的话,那么这就很容易造成房屋无证的情况。
比如说,有的房屋始建年限是八十年代,或者是七十年代,甚至更早,那么这就很容易出现历史遗留问题,想必大家都知道,但大家应该都知道,那个时期的法律法规是很不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实施,甚至是都没有出台,例如《土地管理法》也才是1987年才开始正式实施,但当时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不过之后修改过几次,最近一次是2019年修改2020年实施,相对于以往的来说,此次《土地管理法》更为完善,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说的是,对于1986年之前建设的房屋,从原则上来说那就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在地方相关的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即在1984年1月5日(含)至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若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除此以外,《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也明确的规定,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成套公有住房、直管成套公有住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报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100%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这些法律法规足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或者是缺少证件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换言之,只要房屋始建年限较早,那么不仅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外,要是在征收范围内的话,还需要按照合法建筑,即房屋百分之百的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能不予补偿。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经常会在被征收人的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处置,或者说是在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给予少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了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对无证房屋进行认定,或者口头上将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通过启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