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流失严重,近几年国家对于土地的保护是越加的重视,越加的严格,其目的就是为了守住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的手里。所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专门发布了各种相关的政策规定来保护土地(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并在这些政策规定中明文要求,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对于需要占用土地的,比如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在避不开的情况下,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这是法定程序,之后在给予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以后,其才可以实际开工建设。那么,对于村民想要占用土地建设的,村民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吗?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告诉大家,当下是法治社会,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村民建房亦是如此。也就是说,村民建房可不能像很多年以前那样随意了,想怎么建设就能怎么建,想占用哪块土地建房就能建用哪块土地建房了,现在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农民建房可没有十几年前那么容易了,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对于旧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建、扩建的也是如此,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扩建,也需要依法进行。
对于在村庄内没有宅基地的,必须要先申请宅基地,即以书面的形式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收之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这是第一步。
其次如果建房申请公示没有异议,村民小组要将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书,以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若用地建房符合村庄规划等,那么要将建房申请等文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等,否则建房申请就有可能会卡在这儿。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直申请不下来,很有可能就存在相关规划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建房申请通过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那么村民建房所占用的土地若涉及农用地,也就是普通的耕地等,那么村民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将农村集体转为建设用地。如果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建房,这肯定是不合法的,一旦日后建房,就有可能会被扣上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帽子。当然了,对于村里有宅基地的,只是在旧的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扩建的,则就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了。
再者,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建房申请的,村民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还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村民不能忽略。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在村庄内进行公共事业建设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建设单位,也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就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里再次提醒大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一定要办理的,千万不要觉得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可以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的话,日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最后就是村民在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建房,并且要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对于通过验收的,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耕地是受法律保护的,村民想要建房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千万不要擅自乱占耕地进行建房,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进行建设,否则后果对村民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也就是说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建房,那么日后一旦拆迁,或者被相关部门发现,村民就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有也只是一丁儿,而且房屋还有可能随时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