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有关部门未按要求答复,法院责令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2025-08-22

  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的承包地,或者是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救济权等。也就是说需要依法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同时,也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告知被征收人的具体的补偿标准。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快速推进征收工作,便会把这些重要文件,直接征收项目快结束,才告知被征收人,而有的甚至则什么文件也不公开,严格来讲,这自然是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等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未公开相关征收信息的时候,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邢某是某市村民,其在该村有100多亩承包地。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启动了修建水库的项目,决定征收刑某村庄内所在的土地。邢某想着,国家修建水库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所以,邢某是非常支持此次征地活动的。但让刑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征地开始之际,其就发现此次土地征收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征收方并没有分开发布相关的征收信息。

  而且最主要的是补偿标准也并不合理公平。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征收行为,邢某决定先咨询律师看看。随后,其便通过网络以及打听的方式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后决定委托凯诺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

  【办案过程】

  凯诺拆迁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根据邢某的描述以及其提供的极少数的文件材料,先简单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随后,凯诺拆迁律师指导邢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凯诺拆迁律师非常明确地提出了,要求公开与此次土地征收相关的手续,并且就公开方式也在该申请书中进行了明确。

  但是有关部门在收到刑某的申请书之后, 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凯诺拆迁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所以凯诺律师又指导邢某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有关部门针对邢某的复议申请同样也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

  在庭审中,有关部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超出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凯诺拆迁律师则认为,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而且最主要的是,回复内容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现在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如果有关部门在未开庭之前向邢某送达,并就未作出部分作出合理解释的话,那么邢某则是可以撤诉的,可是现在庭审已经结束,各项费用也都已经产生,现在有关部门出示信息公开答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有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按理说,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要在20个工作日(旧版是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申请是持一个无视的态度,要么就是答复所问,超期答复。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相关部门的做法,甚至未作出复议决定,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若征收方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那么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从原则上来说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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