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25-0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征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是县本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或跨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经信、信访、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税务、民政、教育、文体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全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并组织对全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在勘丈测绘、价格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本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或规划蓝线图和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实施房屋征收。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未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拟订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第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蓝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经公告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合法登记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二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由自然资源、住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差价结算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等内容。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和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证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户(含半数,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计,房屋共有的计为一户,下同)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在听证会召开15日前将召开时间、地点、听证代表选取情况、听证会出席人员等事项在项目现场内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如实记录出席听证会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本级财政、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应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以及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概况,包括征收目的、征收依据、项目名称等;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对征收范围内单位、个人的约束行为;

  (六)获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的方法、途径、项目咨询电话、地点;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开选定的时间、地点和候选评估机构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先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告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的时间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拒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查勘、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分户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征收双方当事人。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工矿企业房屋和其他集体房屋、私人自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在住职工有部分产权的,经住户申请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费用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根据情况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后,可按征收预公告发布的时间作为价值时点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迎合被征收人的不当要求,采取虚假宣传、承诺评估价格、给予回扣、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申报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补偿项目具体标准按照附件《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隆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