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发放后,村民不交出土地,征收方可以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吗?

2025-10-21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实施征地时,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不过对于这些补偿费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好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仅是口头承诺。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而被征收人也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在拿到补偿款之后,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给征收方。

  但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律师有时也会发现,有的被征收人在拿到相应的补偿之后,并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没有把房屋或者是土地交给征收方,被征收人一直还住在房子里。对于这种情况下,有的征收方为急于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者是交出土地,有的甚至则会直接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安徽省林某在某市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当地因城市规划需要,把林某所在地的部分房屋实施了征收。对于征收林某是非常开心的,随后便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所有的补偿事宜也都明确在了协议中。

  三个月后林某如愿拿到了补偿。不过,林某拿到补偿之后并没有马上搬出,随后征收方为了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便不等林某同意,不等林某把其屋内的东西都搬迁,征收方就组织了工作人员,把林某家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被强拆后,林某也是非常地气愤。

  那么,在被征收人已经拿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征收方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征收方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想要实施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就是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材料,在法院审查过后,如果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全部合法,履行到位了,相关补偿也履行到位了,那么法院会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只有拿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法院才具有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征收方在没有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不管有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管补偿有没有到位,其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了,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如果因强拆给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又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其次,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想要强拆自己家的房屋,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没有拿到补偿款,都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强拆现场要拍照、录像,然后马上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立案调查。

  如果对自己的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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