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应当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然而从当事人反映的来看,有的征收方却往往会做出失信于人的行为。也就是明明都已经跟被征收人说好了,在签订协议之后会马上将所有的补偿款打账其账户中,但事后却不承认,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张某是陕西省宝鸡市的某村村民,2012年其在当地村庄内合法建起了一套两层的小楼房。2023年当地相关部门因规划需要,把张某等人的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后,征收方便开始与张某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对于补偿标准张某虽然也有不满,但基于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征收,所以其也就没有过多的纠缠,很快就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会将所有的补偿款支付到位。然而让张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并没有按照约定,在六十日内将支付相关的补偿款,虽然事后张某等人也一起去找过相关部门,但均被相关部门以“现在财政紧张,让等等”的理由打发了。现在已经快两年了,张某等人的补偿款仍然没有到位。
事实上,类似于张某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多,并非是个。但这很明显是征收方毁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时要怎么办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谈一下。
首先,征收方没有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肯定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其他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为以后启动法律程序做准备。对于手里没有补偿安置协议的,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这也是启动维权工作时的一个必要程序,目的是找到征收方更多的违法点。
其次,申请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补偿款支付到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跟相关部门索要两倍,甚至是两倍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尤其是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这种补偿方式时,临时安置补助费肯定是不能少的。
比如《新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规定,征收住宅,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说的是,只要遇到征收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在征收方没有主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主张这项补偿费,直至征收方把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最后,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很多被征收人就是一味地等,要么就是认为征收维权没有效果,法院也不一定会进行立案。但事实上并不是被征收人所想的这样。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要受理。如果法院以各种理由阻挠被征收人立案,那么被征收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反映,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想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补偿问题,违法强拆等问题,都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