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且建设活动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后,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确定征收范围后需要马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需要结合调查结果和依据评估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的形式在村庄内进行公告,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时间不能少于30日。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相关部门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后,对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包括补偿标准,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有比较大的异议,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但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并不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比较高的被征收人,还会想着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提高补偿。那么,是否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具有可诉性的。但是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只是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来向大家公告的,也就是说,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之一,是征收方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换句话来说,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了,也可能会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例,比如在((2016)冀行终710号)相关的法院裁判中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所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征收补偿方案并非是对上诉人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并未直接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虽然一般不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则是可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方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则是一份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会产生一定的实际影响,所以该份文件,也就是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则是一份具有可诉性的文件。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认为该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该补偿决定,重新让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
不过,有一种情况下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可以诉讼的。
虽然我们前面提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不可诉,但是实践征收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或者是土地征收公告,而只发了一份补偿安置方案,且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还明确了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期限、征收补偿标准、征收依据等等事项,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不同于一般意议上的补偿安置方案了,此时该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则可以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是非常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征收方也会依法公告征收决定或者是土地征收公告,尤其是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征收方也往往会依法行事。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只要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违法征收,即征收方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就推进征收工作,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